#绪刚说事[超话]#【正当权益为何屡遭冷遇,法律究竟保护了谁?】
#安康爆料[超话]# 近日,家住安康市汉滨区建民镇七里沟村五组村民黄小磊向博主反映;2019年6月初,自己为本村村民争取土地拆迁工程分包时,通过自己的努力,在镇村两级协调下成功的促使利用村干部职务便利拿到工程施工分包权的村会计儿子王春露,村长儿子鲍晓宾,让他们在极不情愿情况下让利给本村大多数村民,而协调此事给村民谋福利的黄小磊本人却遭到几个村霸的打击报复,被诱到酒店后遭到多人殴打致伤,闻讯赶来的亲属扶起黄小磊随后报了警,伤者被120救护车送至安康市人民医院救治,共住院治疗19天,被医院诊断为:1.右手舟骨骨折;2.右食指近节指骨近端骨折;3.右手第2掌骨头骨折;4.右手第4掌骨基底部撕脱骨折;5.右手第3掌骨基底部骨折;6.舌挫伤;7.左胫骨平台后缘挫伤。
当时办理此案的江北派出所却不冷不热,一拖再拖,所长陈冬面对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多次催问也是回答的前言不搭后语,无奈之下通过信访渠道多次交涉,派出所先后安排2020年3月26日在汉滨公安分局,6月16日在西安交大法医部分别去做伤情鉴定,得到的结果却神一样相似“不予受理”,受伤大半年伤情无法鉴定,万没想到一个大学毕业的个体经营者会走上信访维权的道路,做为一个普通公民面对掌控公权且任性之人真的很无助,每天为此事奔波,就是深信法律会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结论,不可能被一伙人白白打伤,不可能因为他们是村干部的娃而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试想一下,城中村的村干部、派出所的态度、汉滨公安法医室、长期合作的西安交大法医部、这些异口同声难道都是巧合?太可怕了!扫黑除恶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难道只停留在表象?
由于受害人的不懈努力,最后在市分局的主导和安排下,黄小磊去了陕西正义司法做了伤情鉴定,鉴定结果属轻微伤(费用1009元由黄小磊个人支付),很明显,该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黄小磊左胫骨平台后缘骨挫伤:右手舟骨撕脱骨折、右手食指近节指骨近端撕脱骨折、右手第2掌骨头撕脱骨折、右手第4掌骨基底部撕脱骨折、右手第3掌骨基底部不完全线性骨折”。由此得出的鉴定意见为申请人的损伤属轻微伤。根据医院诊断的原始依据,很明显该鉴定篡改了安康市人民医院的出院诊断证明,将申诉人右手有四处骨折、一处撕脱性骨折的事实,写成为四处撕脱性骨折,一处不完全线性骨折。
该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的同时,江北派出所又送达了汉公[江]鉴通字[2020]A15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黄小磊如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诉求人认为该鉴定违背客观事实,随即向汉滨分局江北派出所书面递交《重新鉴定申请书》,然而,汉滨分局却拒绝了申请人重新鉴定的申请。申请人多次找汉滨分局,要求重新鉴定,但汉滨分局均不予采纳,最终给申请人下达《驳回重新鉴定申请书》。无奈,申请人又多次找当地各级政法部门,要求实现法律赋予的重新鉴定的权利,仍然遭到汉滨分局的拒绝。
在申请人寻求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为了求证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的客观性,给自己一个交代。自行前往陕西安康秦巴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情鉴定,该鉴定所于2021年6月10日以陕秦巴司( 2021)临鉴字第4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申请人所受伤情属于轻伤二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在公安干警给申请人送达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陕正义司鉴[2020]临鉴字第11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鉴定意见通知书后,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书,江北派出所按照分局的指示对申请人伤情拒绝进行重新鉴定的行为于法无据,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个人为求证自行去安康秦巴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情的鉴定不应被视为公安机关主导的鉴定次数,故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之规定有权申请二次鉴定,在此,被害人唯一的诉求是恳请上级部门责成汉滨分局同意被害人重新鉴定的申请,维护法律的尊严,还被害人公道,让被害人心服口服,死也瞑目!@陕西政法 @陕西检察 @陕西公安 @安康政法 @安康检察 @安康警务 @汉滨检察 @汉滨公安
附: 1、安康市人民医院出院证及诊断证明。2、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陕正义司鉴[2020]临鉴字第11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黄小磊个人在陕西安康秦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5、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
6、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驳回重新鉴定申请书》。by:绪刚观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