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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外省来陕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陕西户籍在陕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在陕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教育权益均等化方向,稳妥解决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问题。 第三条 申请在陕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2.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4.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持陕西省居住证3年以上(指所持陕西省居住证有效年限累计3年以上〔含3年〕); 第四条 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毕业的随迁子女往届生,除满足第三条外,自毕业至高考当年8月31日,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仍须持有陕西省居住证,且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 教育部及我省关于高考报名的条件如有变化,以当年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高考报名规定为准。
第八条 随迁子女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由学籍主管部门依据《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审查。随迁子女到学籍并连续实际就读所在学校开具就读时间证明(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持就读时间证明和《外省来陕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陕西户籍在陕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报名申请表》到学籍所在学校上级学籍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上级学籍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外省来陕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陕西户籍在陕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报名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陕参保缴费情况,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审查。随迁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信息进行高考报名养老保险缴费资格初审。参保缴费年限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打印参保缴费证明,并在《外省来陕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陕西户籍在陕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报名申请表》上审查意见栏填写相关信息,加盖公章,连同参保缴费证明一同交给申请人。各市养老保险经办处按照市(区)招办提交的人员花名册及有关资料,逐人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校验和信息核对,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反馈市(区)招办。
第十二条 各县(区)招办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随迁子女及常住户籍在我省不满3年的考生,在其毕业学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信息必须包括随迁子女姓名、性别、所在中学、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姓名及居住与参保缴费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强对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的政策宣传,将随迁子女参加高考的政策规定、实施办法和操作程序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发布。各学校在高一新生入学时要开展政策宣讲,通过采取随迁子女和家长签署政策知晓书等形式,确保随迁子女和家长熟知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不符合我省报考条件的随迁子女,以及户籍已迁入我省但不符合我省报考条件的考生,必须及时返回户籍所在省份或原户籍省份参加高考报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细致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使不符合我省报考条件的考生能够尽早回户籍所在省份或原户籍省份参加高考,以免错过户籍所在省份或原户籍省份高考报名时间。有关考生可于高考报名当年11月15日前到学籍所在县(区)招办提出申请,由各市(区)招办汇总并于当年11月20日前上报省招办,以便协调相关省(市、区)做好考生回户籍所在省份或原户籍省份报名参加高考工作。
第十八条 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报名的时间、办法和其他要求,按照当年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联合印发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施细则》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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